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謝竹慧范質惠)暑期來臨,“神獸”在家,家長最傷神的是電子產品的管控。
在數字經濟蓬勃發展的當下,未成年人上網消費成為常態,網絡消費或充值等行為時有發生。
未成年人在擅自進行網絡消費行為后錢還能要回來嗎?
近日,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未成年人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以法治力量平衡未成年消費者與電商之間的權益。
13歲的小涵喜好收集“小馬寶莉”等卡包游戲,還通過未經實名認證的某音賬號加入了相關拆卡群,并在短時間內多次通過該賬號網上下單購買小馬寶莉類卡游包,涉及訂單200余筆,訂單金額累計63155.9元,單筆訂單金額十余元至數千元不等,其中單筆訂單金額超出50元的貨款共計59998.2元。小涵的法定代理人發現上述網購訂單后即與該平臺電商聯系并申請退貨退款,但商家以案涉貨物已拆影響二次售賣等理由拒不同意退款。雙方由此引發糾紛而訴至法院。
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圍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對本案未成年人網購行為的法律效力、商家拒賠合理性及案涉訂單金額等問題進行了綜合考量,確定了買賣合同效力、未成年人購物的效力等。小涵通過網絡平臺短時間內在網購平臺電商處下單購買大量卡游包,并支付相應貨款6萬余元,部分訂單單筆數額較大,小涵事發時系年僅13周歲的未成年人,其進行網購并多次下單支付大額款項的行為與其年齡、智力、認識能力及消費能力等不相適應。小涵的法定代理人明確表示不同意追認,故上述大額網購行為共計59998.2元應為無效民事法律行為,雙方形成的信息網絡買賣合同亦應為無效合同。小涵系年滿13周歲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所購買的50元以下的訂單應為與其年齡、智力相當的民事活動,對該部分金額主張退還的訴訟請求法院未予支持。商家在知悉該賬號訂單數量較多、金額較大、下單頻繁的情況下,應盡到注意義務,且案涉賬號亦未經實名,商家未積極與收貨人通過電話等方式直接聯系確認,案涉合同無效后,法院判決商家應向小涵退還涉案款項59998.2元。
法官提醒
隨著網絡支付技術和網絡娛樂服務業的發展,未成年人進行網絡消費的行為愈加普遍,但因其年齡、認知的局限導致對新鮮事物普遍缺乏辨別能力及自控力,容易引起非理性消費造成家庭財產損失。未成年人應當合理正確地使用網絡,對金錢及價值有合理的認識,拒絕非理性消費。
對家長來說,與其事后補救不如做好孩子的監督教育工作,盡到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重視思想引導,培育正確的金錢觀、消費觀、價值觀及網絡認知,引導未成年人理性消費,幫助孩子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增強孩子對網絡行為的辨識能力,正確使用網絡。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也有賴于社會各界的共同呵護。平臺電商作為售賣玩具的互聯網商家,其所銷售的商品受眾為學生、兒童,在遇到大額費用支付時亦應盡到提醒責任及審慎注意義務,以防天價消費引發不必要的糾紛。
只有家庭、企業、社會等多方面共同努力,加強對未成年人使用網絡行為的引導和監督,才能有效為未成年人營造安全、健康的網絡環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
第六條 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個人信息處理者、智能終端產品制造者和銷售者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商業道德,誠實信用,履行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義務,承擔社會責任。
第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加強家庭家教家風建設,提高自身網絡素養,規范自身使用網絡的行為,加強對未成年人使用網絡行為的教育、示范、引導和監督。
責編:楊紹銀
一審:楊紹銀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